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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门生产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福建省金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门生产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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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0903日,福建省金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门生产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福建省金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等要求,现场检查了项目建设运行情况,验收组听取了建设方关于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汇报和竣工验收调查报告的介绍,经认真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福建省金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门生产项目位于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官坂镇梅里村,项目租用厂房面积为6772.8 m2,总投资1000万元,生产规模为年产8m2钢质防火门,2m2防火窗及3m2防火卷帘门。本项目办公楼及出货平台位于厂区西北侧,宿舍位于厂区西侧,食堂位于厂区东侧,生产车间位于厂区中部。生产车间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划分电焊区、下件区、喷涂流水线加工区、布帘加工区等。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福建省金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8月委托福建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福建省金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210日福州市连江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批(连环审表[2020]10号)。20208月项目主体设备及环保设施运行稳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万元。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门生产项目整体验收,包括项目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环保工程等,验收规模为年产8m2钢质防火门,2m2防火窗及3m2防火卷帘门。

二、工程变动情况

项目无重大变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钢件表面清洗废水、折弯工序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钢件表面清洗废水经沉淀水箱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折弯工序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梅里村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

(二)废气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有焊接烟尘、加热胶合废气、喷塑粉尘、固化废气、液化气燃烧废气。焊接烟尘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加热胶合废气无组织排放,喷塑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固化室废气经收集后采用“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液化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与固化废气一起采用“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三)噪声

项目站内噪声主要来自加油机和外来加油汽车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加油机产生的噪声较小,外来加油汽车产生的噪声较大,产生的噪声自然衰减。项目加强出入区域的来往机动车辆管理,严禁在区内鸣笛,加油时车辆熄火和平稳启动,让区域的交通噪声降到最低。

(四)固体废物

项目废金属边角料经收集后由供货商回收;焊接烟尘和废包装材料分类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塑粉空桶和粘结剂空桶分类集中收集后由供货商回收;职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喷塑粉尘、表面清洗废水沉渣和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在危废暂存间分类暂存,委托福建兴业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结果

(一)环保设施处理效率

1、废气处理效率

根据监测结果,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治理设施的非甲烷总烃、NOx、颗粒物的去除效率分别为96.4%43.2%60.4%,喷塑工序(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废气治理设施颗粒物的去除效率为55.5%,满足环境评价报告表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

(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1、废水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三级化粪池出口pH6.741~6.83)、COD207~223 mg/L)、BOD550.2~55.0 mg/L)、SS200~232 mg/L)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排放限值要求,氨氮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排放限值要求(即:pH 6~9COD≤500 mg/LBOD5≤300 mg/LSS≤400 mg/L,氨氮≤45 mg/L)。

2、废气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固化工序的有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2.43~2.53 mg/m3)可达《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即:非甲烷总烃≤60 mg/m3),NOx10~11 mg/m3)、SO2<5 mg/m3)、颗粒物(5.8~6.3 mg/m3)可达《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NOx≤150 mg/m3;喷塑工序的颗粒物(<20 mg/m3)排放浓度可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浓度要求(即颗粒物≤120mg/m3);胶合工序的有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2.90~3.12 mg/m3)可达《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即:非甲烷总烃≤60 mg/m3)。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锡及其化合物(<3×10-3 µg/m3)、颗粒物(0.111~0.292 mg/m3)排放浓度可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即:锡及其化合物≤0.24 mg/m3、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0.21~0.69 mg/m3)可达《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即:非甲烷总烃≤2.0 mg/m3);厂内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2.01~2.31 mg/m3)可达《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即:非甲烷总烃≤8.0 mg/m3)。

3、噪声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厂界昼间等效连续A声级(Leq)在49~58 dBA),夜间不生产,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限值。

五、验收结论

经现场检查、审阅有关资料和认真讨论后,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较好的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各项环保措施基本按照要求进行了落实,未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中所列情形,项目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六、后续意见

1、项目应继续完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